根据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1号文件精神,对本协会印章管理制度作以下规定:
一、本协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必须符合民政部、公安部〔1993〕1号令的规定要求。
二、印章所刊名称必须符合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即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
三、印章刻制后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商务委备案后,方可启用。
四、印章设专人负责日常保管。
五、使用印章必须经会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后,方可用章。
六、未经领导同意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七、协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八、协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