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管理,不断吸收和发展会员,密切协会与会员单位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法规及《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会 员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具有石油经营资质的流通企业(含外资独资和联营企业),及与本行业相关联的企业和为石油流通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京津冀石油流通企业在京有业务和在交易市场有交易的企业。
(三)自愿加入本会,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填写加入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申请书;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三、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六、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七、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九、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