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2号》,海关对原油(1个税号 )、成品油(6个税号)进口凭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1个原油税号2709000000,6个成品油税号2710121000、2710122000、2710191100、2710191200、2710192300、2710192910。
对于进口成品油,海关除了征收关税、增值税外,还要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关于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及海关监管条件等见后文列表。
另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9号),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该《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二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轻循环油”;三是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稀释沥青”。该《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1号),自2023年6月30日起,对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明确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一是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二是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三是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四是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该《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