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本协会分支机构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市商业联合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根据《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三条 本会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分支(代表)机构的专业业务,为会员及行业提供服务,推动本行业服务的提升与发展,协助本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条 分支机构每年要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置由本会负责,其负责人采用聘任制,由本会决定任免或由分支机构民主推荐,报本会批准后产生。分支机构的其它成员由分支机构决定聘用或解聘,报本会备案。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重大工作决议,由分支机构主任办公会通过后,报本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注销,可以由本会做出决定,也可以由分支机构召开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并报本会批准后执行。分支机构终止前,由本会负责组织分支机构做好善后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其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
本制度由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