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是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下设的专业分会,全称为“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非油品分会”以下简称“非油品分会”。对外开展活动必须冠以全称:“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非油品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在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章程》的组织构架下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非油品分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油品(充换电、氢能、光伏、储能等)业务。
第四条 非油品分会接受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的领导和管理,统一使用协会会徽等标志。
第五条 非油品分会遵守和执行《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章程》,并依照本工作细则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开展活动。
第六条 非油品分会的驻所:北京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非油品分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单位会员,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经营非油品行业单位,从事与非油品行业有关的、为非油品行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团体会员,系指相关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从事非油品相关领域(充换电、氢能、光伏、储能等)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拥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后可成为本分会单位会员;
(二)各相关协会和相关行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分会的单位会员;
(三)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的会员经申请即成为分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非油品分会会员必须成为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向本分会反映行业、企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四)维护非油品行业共同利益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备案后终止会员资格。
(一)会员单位的经营资格被有关部门依法注销者,其会员身份自然撤销。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本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会长授权分会长主持分会工作。
第十七条 分会工作机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好的声誉和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分会工作机构工作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它事务。
第四章 分会财务
第十九条 根据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章程规定,非油品分会不设专门财务管理机构,不另设财务账号。非油品分会所有收入划入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账号,由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管理规定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本分会管理规定的修改及建议,由三名(或以上)理事联名建议,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修改的管理规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行业协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需经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属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