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为规范原油、成品油进出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均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商务部门的经营许可。
(一)除加工贸易进品保税成品油以外,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业务。
(二)成品油的进口数量包括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和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三)对成品油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