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我国对原油、成品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允许一定数量的非国营贸易进口;对原油、成品油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进出口业务须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
根据《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我国成品油经营主体分别为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 国营贸易企业名录由商务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非国营贸易企业是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商务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所提到的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由商务部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