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商业联合会会计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项开支审批权限及程序
1、各项费用支出报销实行“一支笔”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市商联会每笔开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入账。大项开支需通报会长办公会研究。为提高工作效率,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在一定额度范围内进行签字。
2、各项费用实行全面预算制,其操作特点体现在“三全”: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编制与实施的预算管理模式。全方位:全部经济活动均纳入预算体系,全过程:各项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均要纳入预算管理过程。全员参与: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各级人员共同参与预算编制和实施。
3、凡预算外的支出,一律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支出程序
1、各项补贴(岗位津贴、交通费、通讯、过节费、上半年奖金、下半年奖金、防暑费等)开支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法规相关规定和市商联会有关制度标准制单,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发放。
2、有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咨询策划、咨询服务等的报销手续,附加该项目业务相关资料如:合同、会议通知或其他外出执行公务文件等。
3、报销办公用品必须有明细单,与购办公用品、日期、金额一致。报销业务招待餐费时,应在发票背面注明招待事由并附有明细。
4、报销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加油费、停车费、过桥费,后附业务单居与实际业务一致,并提供相关业务资料。
5、报销劳务费、专家评审费、调研费、课酬费、阅卷费、监考费、会议费、教材费、证书费、讲课费、考务费、聘用人员工资等费用时,一律填写支出凭证,应在报销单据上注明领款人姓名并写明课时标准、阅卷次数、身份证号等,原则上由外聘人员亲自签字领取并由相关业务主管领导确认同时会签,由财务部门发放。
6、报销各项费用开支时,各部门须持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需由经手人在合法的财政、税务报销凭证(发票)背面签字认可。经办人签字、法人签字同意后,财务部门准予报销,超过相关规定的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三、借支管理规定
1、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借款者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2、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借款单》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其他临时借款,借款人员应及时报账,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3、各项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备款。
4、借款销账时应以借款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范围使用的,财务人员可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领用支票者原则上应办理完毕及时办理销账手续。
四、票据规定
1、加强票据审核,避免假票据流入。凡在财务审核时发现的假票据,不予报销,各部室严格规范各项费用支出,加强票据审核,配合做好相关财务部门报销工作。
2、对于送货上门等服务应尽量使用支票付款并注意查询所收票据的真伪。(北京市地税发票查询真伪请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众参与一发票查询”专栏;北京市国税发票查询真伪请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上服务一发票查询”专栏进行查询)
3、对于乘机往返的机票支出,原则上应在出发前预定往返机票,并使用支票付款。(经手人可按照机票行程单上提供的声讯电话或短信验证方式及时查询机票行程单的真伪)
4、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单次消费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使用支票(跨省市的除外)支出,不予现金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