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
诚信经营自律公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以下简称本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本行业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石油成品油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护行业共同利益,引导企业争创信誉品牌,提高行业声誉,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协调、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本市石油成品油经营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行业规范,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有义务遵守、履行本公约,并倡议行业内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积极遵守。
第三条 本公约遵循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道德规范,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涉及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的企业,是指以实体或互联网平台批发、零售、仓储和物流等方式,以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石油天然气、氢等新能源为经营对象的各类企业。
第五条 凡本市涉及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的企业均可以加入本公约。全行业从维护北京市和本行业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和营造本行业自身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六条 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发起和执行机构,负责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七条 依法依规经营。须自觉遵守国家适用于本行业的法律和北京市的相关法规,包括安全、环保、质量、数量、价格以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建设。
第八条 诚信规范经营。遵守国家公民道德规范,对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建立健全诚信体系,确保诚信工作落实到位。
第九条 保障安全。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防止和防范事故的发生,凡有油品存放的经营场所,其存放设施、设备须满足国家规定。
第十条 保障环保。带头响应国家关于环保方面的主张和号召,保证排放符合环保标准,避免破坏环境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保证产品质量。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必要的质检控制确保经营全过程中油品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保证服务质量。应建立规范的服务标准及服务流程,遵循规范的文明用语和服务礼仪,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第三章 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遵守国家各项涉及石油成品油行业的进入准则,自觉维护本行业市场秩序和声誉,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保证企业证照持续有效。
第十四条 倡导有序合理的市场竞争,应当倡导企业以品牌、产品品质、优质服务等手段进行竞争。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合同管理、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第十六条 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坚决抵制不带票油(气)流入北京市场,杜绝流通环节偷逃油品税收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反对不正当竞争,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反对油(气)品销售恶性价格竞争,反对以任何形式在加油站以低于成本价零售油品,成员单位在加油站提供长期(超过15个工作日)优惠措施需同时向协会报备。
第十八条 支持公约成员单位在企业纪念日、重大节日、会员日、新网点开业日等开展合理的优惠促销活动。反对利用活动之名搞恶意竞争,鼓励提前通知行业协会。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在收购、租赁、建设油(气)库和加油(气)站招投标,以及油(气)产品采销招投标时,要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反对恶意竞标。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公通字〔2015〕5号文)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约成员单位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发布的危险物品信息不得包含诱导非法购销危险物品行为的内容。无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安全检查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不得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反对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平台上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油品,成员单位在互联网平台上提供优惠措施需同时向协会报备。对于违法《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公通字〔2015〕5号文)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非公约成员单位及个人,公约成员单位有义务依法向各级公安机关及时举报,并积极上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营场所进行优惠促销时(包括在互联网平台),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油(气)品质量管理,不得采取以次充好、缺斤短两、掺杂、虚假宣传等手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商品明码标价,各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顾客须知等应给予明示,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四章 经营场所安全
第二十二条 凡油(气)库、加油(气)站及站内便利店、汽服、洗车等经营场所,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有完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通过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日常工作机制,保证制度和规程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应有与经营场所相契合的安全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任何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安全。
第二十五条 对第三方物流及经营场所作业,须检查其安全资质并在合约中界定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边界,配备人员对其实施监管。
第二十六条 经营场所应悬挂或张贴必要的安全标识,提示进入人员自觉遵守。
第五章 经营品质保证
第二十七条 油(气)库、加油(气)站应有正规的、可靠的进货渠道。
第二十八条 除规范的管输外,对承担油气物流的第三方应严格审查其资质、条件及信誉,并保证商品在途质量。
第二十九条 油(气)库应按标准配备质量检测设备,并坚持按规范进行出入库、定期检查库存质量,保证出库商品100%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
第三十条 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须主动接受计量管理机构的检定,并保证其计量误差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 油品质量指标须满足北京市地方标准,认真执行北京市油品升级要求,自觉公示所售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打击自建、流动、黑窝点等违法犯罪活动,全环节抵制不符合北京市地方质量标准的油品进入市场。
第三十三条 若出现不符合本章的情形,应立即上报行业协会。
第六章 环境保护响应
第三十四条 须全面贯彻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构建完备的环保设施。
第三十五条 油(气)库须有配套的生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油水分离及其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排放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加油(气)站及站内便利店、汽服、洗车等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须严格遵守北京市地方垃圾分类标准。
第三十六条 积极履行对全社会环保的责任和义务,在油(气)站环节销售柴油尾气处理液等环保产品。
第三十七条 自觉执行北京市关于油品升级等环保政策,确保所经营的油品符合北京市地方环保标准。
第七章社会责任履行
第三十八条 作为首都企业,要主动满足消费者需求,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停业或临时调整营业时间,应提早发布,确保业务正常运行。在非营业时间应安排人员值守,遇救灾、救护、消防等紧急需要,须随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条 持续经营的库站要保持合理库存,防止脱销,如遇特殊情况应向顾客解释说明。
第四十一条 加强员工岗位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开展岗位竞赛活动,提升员工社会履责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与慈善活动。
第八章新能源、非油品业务及其它
第四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氢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型能源,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天然气、氢(加氢站)的国家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十四条 便利商品以日常必需品为重点,通过供应链管理、环境管控及日常检查等有效措施保证商品质量。
第四十五条 不能因开展非油品业务而降低油品业务的作业效率与服务质量。
第九章 公约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发起和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公约签署和实施,并及时向签约单位宣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 公约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行业协会进行举报。行业协会在查证核实或者组织测评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说、口头警告、警示约谈、发警示函、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并通过程序取消其会员资格等处罚。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破坏行业良性发展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经限期整改不合格者,在给予行业协会内部处理的同时,还将其录入《行业违约经营企业、组织和个人黑名单》,并建议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暂缓年检、不予年检、撤销其从业资格等处理,并在全行业予以通报。对于模范执行本公约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行业协会将建议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等奖励。
第四十八条 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之间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应当本着相互谅解、维护行业团结和整体利益的原则,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调解。行业协会有义务在接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工作,如需要第三方机构测评的,可由行业协会委托的或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同步组织测评。行业协会根据调解结果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如相关企业有异议的,由行业协会组织专家或机构论证后进行裁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公约须经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经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对外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十条 本公约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经行业协会组织公约单位协商,可按程序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于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
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
2022年6月17日